房洪彪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谢谢的邀请!!
是不是冤案不是我们说了算的,而是证据结合法律说了算的。尤其是这样的刑事法律,更是表现出“证据为王”的概念。
案情概况 2007年夏季的一天中午,房洪彪带长女阿欣到本村南山“狼窝”处的水池内洗澡时,借为阿欣搓洗背部之机,对阿欣实施性侵害。2007年夏季至2008年夏季期间,房洪彪在家中趁其睡觉之际,又3次对阿欣实施侵害行为。一审之所以判决房某有罪,依据的是如下证据:房洪彪的供述、房洪彪前妻左进爱的证人证言、受害人阿欣的陈述以及一位医生的诊断结果“阿欣私处有撕裂伤”。
抛开其他因素不谈,我只从该案的事实和证据角度,谈谈我认为该案构成冤案的看法。
我的看法其一,一审的时间是2010年,当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尚未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别规定,在《刑诉法》的正文中并未对非法证据排除作详细描述,只是做了宣示性规定,不具备实际的可操作性。这就导致当时对房洪彪本人的讯问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节,而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是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的,理应排除;
其二,在房某本人指认犯罪现场时,侦查机关并未发现强奸罪的关键证据—精斑,只是发现了大量血迹。而据事后的法医确认,出血量如此大,不可能是一个八九岁小女孩被强奸后处女膜破裂所留;
其三,房某本人第一次被侦查机关讯问的时间被做成了录音录像,而这盘录音录像的时间早于房某第一次笔录的时间。房某第一次被录音录像后来也形成了书面内容。经过对照,这份书面记录与房某后来晚于这次录音录像后所做的供述笔录,内容完全相同。这就意味者,房某很可能在第一次被讯问的时候就按照侦查人员的指示录好了口供,然后被迫承诺再做一份相同的书面供述。
其四,在“强奸案”发生过后,"被害人”阿欣去医院检查过好几次,其处女膜属于发育中的“轻微裂口”,而不是“完全破裂”,根本不可能是强奸行为所致。
至于律师所称案发当时房某在外地打工等因为没有实物证据支撑,在所不论。
综上,再审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房某作出了无罪处理。
结语其实该案的转折是女儿阿欣的一份“忏悔书”,其中她承认自己是在诬陷父亲,不过这在以上客观证据的支持下显示得不是那么重要,也有可能她的这份忏悔书不是基于其真实意愿所做。
我想给大家传递的概念是,无论是什么案件,都要重事实,讲证据,讲法律逻辑,证据必须是经过合法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它们彼此之间应当互相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还原犯罪事实,才能最终定案乃至定罪。光有言辞证据而没有佐证的实物证据,也是不能定案的。
大家有何看法,欢迎发表评论
本号日常更新法律小故事,讲述法律小知识,欢迎关注!!
我觉得首先是搞明白,如果不是真的,这案件为什么会有?其次是女儿为什么会污蔑父亲。
我认为事实终会大白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