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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产代理公司(长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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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产代理公司(长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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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院民二庭、民三庭副庭长、审判员、员额法官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詹学红等人,利用被告人詹支粮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诉讼案件当事人王红、长沙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理律师陈岳、刘开来等单位或个人在诉讼案件审判、执行、诉讼代理业务承揽中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75.3万元,其中,被告人詹学红参与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32.9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第一、被告人詹支粮、詹学红伙同他人共同收受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岳给予的80万元。

2013年8月,衡阳市中院就原告衡阳市房产管理局与被告衡阳市天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天柱房地产公司败诉。天柱房地产公司不服,拟向湖南省高院上诉。为争取胜诉,天柱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晓华遂联系被告人詹支粮,请被告人詹支粮协调曾新田和湖南省高院承办法官的关系,同时请被告人詹支粮推荐诉讼代理律师。被告人詹支粮同意并安排被告人詹学红出面对接。

被告人詹学红按照被告人詹支粮的安排,联系了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岳,并分别与魏晓华、陈岳商定:魏晓华作为天柱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将天柱房地产公司与衡阳市房产管理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上诉案委托陈岳律师团队代理,被告人詹学红出面协调与被告人詹支粮、曾新田夫妇关系,陈岳律师团队负责该案法律业务;该诉讼代理实行风险代理,所得律师代理费魏晓华、陈岳、被告人詹学红(包括被告人詹支粮)三方各得一份。被告人詹支粮将上述情况告知曾新田,请曾新田对天柱房地产公司予以关照,曾新田提醒被告人詹支粮注意风险。

(备注:曾新田,时任湖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中南大学兼职教授,系被告人詹支粮的丈夫。)

2013年8月,湖南省高院受理天柱房地产公司与衡阳市房产管理局破产债权纠纷上诉一案,由该院民二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曾新田利用担任民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向承办该案的法官打招呼,要求对天柱房地产公司予以关照。2013年12月, 经曾新田签批,湖南省高院作出对天柱房地产公司有利的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后,陈岳律师团队收取风险代理费130多万元。陈岳按照之前约定,将82.5万元汇入被告人詹学红指定的账户。

被告人詹支粮在得知衡阳有关方面在调查天柱房地产公司破产案后,担心有风险,安排被告人詹学红将该笔钱退回给陈岳。

2016年11月,被告人詹支粮又安排被告人詹学红向陈岳要回上述款项。陈岳扣除律所管理费用后向被告人詹学红、魏晓华指定的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其中汇入被告人詹学红指定的银行账户41.25万元,汇入魏晓华指定银行账户38.75万元。汇入被告人詹学红指定银行账户的41.25万元由被告人詹支粮支配使用。

第二、被告人詹支粮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詹学红收受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晓华给予的35万元。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支粮接受天柱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晓华的请托,伙同其丈夫湖南省高院民二庭原庭长曾新田,利用曾新田的职务便利,在天柱房地产公司与衡阳市房产管理局破产债权纠纷上诉案的二审中为魏晓华谋取利益;利用担任长沙市中院民三庭审判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魏晓华代理的武汉天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承诺协调湖南省高院承办法官的关系,为魏晓华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两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詹学红收受魏晓华给予的共计35万元。

第三、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开来给予的17万元。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院民三庭审判员期间,接受案件诉讼代理律师刘开来的请托,利用 职务便利,在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天华社区筹建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灵飞、陈再华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以及中石化长沙分公司与长沙捷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金鹏房地产公司与特地投资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业务承揽上为刘开来谋取利益。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詹支粮先后3次在其居住的湖南省高院宿舍楼下收受刘开来分别给予的10万元、6万元、1万元,共计17万元。

第四、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东给予的16万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院民三庭审判员期间,接受诉讼代理律师李旭东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原告刘军诉被告湖南金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的一审中为李旭东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原告廖某诉宋某离婚纠纷案的一审中,违规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协管民事审判的专职委员打招呼,为李旭东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5次收受李旭东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6万元。

据说这是长沙各大地产板块之间的内心独白[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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