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遗孤拜祭养父母是怎么回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据报道,二战后被遗留在中国、之后返回日本的遗孤及其家人组成的访华团一行中,约40人24日前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郊外方正县的“中日友好园林”,
向纪念中国养父母等的共同墓碑献上从日本带来的千纸鹤并进行悼念。
报道称,这是日本遗孤等两年来再次访华。他们在1995年设立的墓碑前默哀。
据NPO法人“中国归国者·日中友好会”介绍,虽然该墓未安葬有直接抚养过此次访华团成员的养父母,但成员们回忆起自己的养父母,流着眼泪献上了祈祷。
仙台市的遗孤角张纮(77岁)表示,“不仅是自己的孩子,还抚养了我这个日本敌人的孩子,对于养父母唯有感谢的话语。希望继续讲给下一代人听。”
据报道,访华团一行还祭扫了墓碑附近的共同墓地“日本人公墓”,将于28日返回日本。
中日人民之间的感情是深厚的,养育之恩不是说忘就可以忘记的,希望两国人民继续友好往来!
孤儿指丧失父母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上并没有给出明确界定。《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法律明确规定了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符合条件,则收养的儿女可视为亲生儿女。所以可以看出,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即使有养父母,依然是孤儿。只是法律效力上视为亲生儿女。那么《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所以,如果收养关系成立,则收养的孤儿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