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鑫融基投资担保公司现状(河南投资担保公司出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洛阳鑫融基投资担保公司现状,河南投资担保公司出事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银行限制取款,储户权利如何保证:若存在非吸犯罪,是否可民事诉讼索赔?
今年4月初,河南、安徽等地出现储户将钱款存入个别村镇银行后无法取出的现象,白女士将自己和父母的积蓄存进这几家村镇银行后,今天已经是她取不出存款的第30天。
经初步调查,发现相关银行和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作,后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已处于立案侦查阶段。有储户担心,他们的存款会被定性为非吸资金。不过也有储户认为,不管银行拿他们的存款进行了什么操作都与储户无关,自己的存款还是能够取回。#银行限制取款 储户权利如何保证#
假设这个案件中确实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并且储户们的存款确实被界定为非吸资金,那么储户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特定银行索赔呢?
假若本案中确实存在非吸犯罪,那么本案就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9条明确规定,如果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若是存在非吸犯罪并且行为人将非吸资金挥霍,那么受害者是无法对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但是该条法律并未禁止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就未获得实际赔偿的经济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那么刑事案件结束后,被害人是否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呢?这就涉及是否属于“禁止重复起诉”的范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相同的,且审理的相关事实是同一事实,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马固与重庆五星地产有限公司再审案件中,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重庆五星地产公司既是非吸案件被告人又是担保人,民间借贷行为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为同一事实,据此驳回了申请人马固的起诉。
但是,若是起诉的民事被告不是非吸案件被告人,并且起诉的事实也不是非吸犯罪事实的话,那么就并未违反禁止重复起诉的原则。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伟程与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吴自旺、俞小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法院认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仅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重合,而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一致,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
在前述村镇银行案件中,根据当前的信息,只有与村镇银行合作的相关集团被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人,相关村镇银行并未被列为共同嫌疑人。并且犯罪集团能成功非法吸收储户的存款与村镇银行发挥的重大作用脱不开干系,这其中村镇银行可以说存在恶意甚至是重大过错。所以,即使本案背后的集团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储户们还是可以单独对村镇银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第2位网友观点:
离谱 !去世2年的老人,竟然还能到银行签字担保!河南,豆大妈的 老伴去世2年了,却收到银行寄来的贷款担保合同,说她老伴在银行给别人担保了一笔5万元的贷款,光利息就已经有29000元,让尽快还钱!豆大妈懵逼了,死人还能签字?
豆大妈 的丈夫在2011年的时候去世,因为不舍得老伴,她把丈夫的手机号保留了下来。没想到竟收到银行的催款信息,不过豆大妈没当一回事,以为是什么诈骗的信息,就没有理会。可没想到几天后,却收到银行寄来的纸质担保合同,上面的担保人赫然写着她老公的名字!
看到这一幕豆大妈傻眼了,因为上面的签名日期是2013年?这个时间离丈夫去世火化已经整整2年多,丈夫怎么可能会在上面签字?于是豆大妈赶紧跑到银行,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这份贷款合同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需要豆大妈尽快还钱,否则她丈夫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豆大妈反问对方,我老伴在2011年去世,请问他怎么签的字?难道从土里爬出来吗?或者你们银行业务广到可以做到下面去了?
工作人员看到豆大妈怒气冲冲,就说豆大妈影响银行正常办公,让保安把豆大妈轰了出去。豆大妈气不过啊,就喊来记者帮忙,并且去开具了丈夫的死亡证明,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
这次豆大妈在银行碰到了贷款人李大爷,而他正是豆大妈丈夫担保的人!可他和豆大妈 的丈夫根本不认识,而且他也没贷过款,就是一个农民,虽然收入不高,但吃喝不愁,根本范不着去贷款!
也就说,这份合同贷款人不知情,担保人已经去世,可这份合同却是按照正常流程办的,上面还有豆大妈丈夫的手印,这实在太离谱了!
而且,这份合同的担保人不止一个,次要担保人陈先生收到银行的通知后,也是一脸着急地赶来,这下3人聚在一起,要求银行给个说法!
银行看到事情压不住了,负责人就出来跟豆大妈们说,这个合同确实有一点问题,但具体的情况需要调查了解,看看到底是银行内部人员搞得鬼,还是豆大妈她们联合骗贷!不过,在结果出来之前,建议还是需要正常还掉利息的,以免影响征信!
豆大妈她们气不过,跑到银监会投诉,但是银监会的工作人员态度很冷漠,只是说让豆大妈她们回去等消息?
看到监管部门也是这样的态度,豆大妈很心寒啊,她不明白这么简单错误的事情,为什么还要让丈夫背上老赖的名声?
这事情找到当初办理这份合同的工作人员不就行了吗?他办理的贷款没核对就成功了,是不是这个员工搞鬼,一查就清楚了!
豆大妈坚持给自己的丈夫讨一个公道,这次他们又来到银行,告诉银行如果不调查清楚,他们就报案让警方来查。负责人这下改口说银行已经成立调查小组,会把当年的贷款档案、人员全部调查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查到就严惩!
豆大妈只能把希望寄托在银行能够公正了。她好不容易从失去丈夫的悲痛走出来,没想到又被这件事情搞得吃不下饭,睡不着觉!而公公婆婆已经是80多岁的高龄,他们整天抹眼泪,希望能给儿子一个清白!
1、那么,这件事情的结果如果是银行员工骗贷,该怎么处罚呢?
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息贷款的,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
《刑法》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这份合同明显就是一份伪造合同,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 224条 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只要被查出是员工个人所为,那这个员工是肯定构成了刑事犯罪了!
2、如果是员工的个人行为,跟银行有关系吗?
员工个人利用职务犯罪,银行只用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承担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需要有员工个人来承担!
这事情提醒我们,一定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银行务必要加强对员工的自身监管,像这种贷款合同到底是怎么审核通过的?一个员工真的有能耐搞定吗?到是否涉及多人呢?受害的人有多少呢?
现在大家不敢把钱存银行,很大原因是出了事情,就拿员工个人责任推卸!大家认的是银行的信誉和口碑,有损失银行能承担起来,而不是永远拿员工个人行为来推卸责任!
凭空出现的贷款事件,贷款人没贷款,担保人都去世了,这么蹊跷的事,作为银行居然会出现这种错误,实在是让人难以置信!
那么,你对于此次事件你们有什么看法?
第3位网友观点:
【长城资产拟处置河南霞光高科一笔债权,本息合计2225万元】4月14日,长城资产发布资产处置公告,拟对拥有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对外公开处置,债权总额2224.96万元。其中,本金1981.75万元,利息243.21万元。
公告显示,担保方式为机器设备抵押、保证担保,杨梦森及配偶程俊峰、张之洞及配偶沈苏侠、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抵押人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2017年NYH7131高抵总字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公司名下的1872套机器设备提供200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编号2017006号抵押登记。详情长城资产拟处置河南霞光高科一笔债权,本息合计2225万元
第4位网友观点:
今天才发现,这河南玩银行玩得挺遛的啊,刷抖音能刷到他们的储户账上钱不见了,人死了两年多居然还可以通过天地银行办理担保贷款,业务都可以办到天上地下,更夸张的有村镇银行操纵健康码,这些和家印能够把银行监管账户里的资金提前挪用都是小乌见大乌,马上买的恒大的房子合同要到期了,进入维权状态,首先第一个就是追查银行监管账户的资金情况。这抓住银行不松手业主们才会有一线生机。
第5位网友观点:
近些年,银行的问题可谓花样百出。且不说存款忽悠成理财或者保险这种小问题。1 取款难,如河南村镇银行事件。2 挪用监管资金,导致烂尾楼,与房管局踢皮球,如郑州银行。3 存款不翼而飞,后来声称是“内鬼”的个人犯罪行为,如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储户2.5亿存款不翼而飞案!4 被贷款,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从2011年11月到2012年3月,许多村民收到了“从天而降”的债务,数百名村民称,当被调查时才知道自己名下有贷款。5被担保。2013年河南老人去世两年,却离奇成了贷款担保人!
希望银保监会作为监管部门,能很好的履行监管职责,让此类事件少发生,不发生
第6位网友观点:
【河南最大商业融担机构拟增资至100亿元,公开遴选投资人】河南规模最大商业融资担保机构启动新一轮增资。9月30日,记者从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获悉,河南省中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豫担保)拟增资40亿元,招募11~17家投资人,募集资金总额44.22亿元。若此次增资顺利完成,中豫担保的注册资本金将由60亿元增至100亿元,成为河南省注册资本金规模最大的融资担保机构。#财经头条#报名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12月1日。详情:河南最大商业融担机构拟增资至100亿元,公开遴选投资人
第7位网友观点:
【立方风控鸟·晚报(6月2日)】①因未能如期履行与郑州元化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ST金刚及其法定代表人郭留希被郑州中院限制高消费;
②因涉嫌违规担保,泓宇环能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
③因股东占用资金、违规对外担保,黄国粮业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
④新乡化纤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称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⑤飞龙股份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称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详情:立方风控鸟·晚报(6月2日)
第8位网友观点:
8月29日河南许昌警方通报,四家村镇银行因高息揽储,非法集资等原因已逮捕234人,单个五十万元以下储户已开始垫付,超出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垫付,超出部分看案情追赃情况再定。
国家银监会已原则同意辽宁两家银行执行破产程序。
看到这些新闻我想到了98年左右我们老家镇上的村民合作基金会(简称基金会,别的乡镇有的不叫这个名字,但是性质差不多),破产倒闭的事。
当时农村很多乡镇都有基金会,通过比别的银行存款利息高拉存款,大批村民把钱都存进了基金会。
基金会有了大量存款以后,放贷政策宽松,审批监管不严,造成资金链断裂,最后基金会只下乡收贷款,村民去取款就取不出来了。
当时贷款不用抵押,简单的时候五块钱刻个私人印章拿着身份证就能贷款。给信贷员点好处,两个需要贷款的人可以互相担保,等收贷款的时候两个人啥资产也没有,贷款也不还,基金会是一点招也没有,连锁反应有些人就跟着学。
有些聪明地提前听到风声,看取款困难,苗头不好,就拿着存款单找欠基金会钱的人,拿存款单顶钱还基金会,光要本金不要利息,还基金会钱的人本金加利息都顶钱,双方皆大欢喜。
有些人觉得银行还能倒闭了,抱有希望,有些人是舍不得丢那点利息,这部分人到现在存款单还在家里放着,多的有五六万块钱的存款就这样没了,当时六万块钱在农村能盖四间带院的大瓦房。
不像现在政府给垫付,那时候钱贷出去收不回来,政府也没那么多钱给垫付,最后基金会办公的地方都没了,事情就那么悄悄地结束了。
98年左右有经历过的这件事的人吗?说说你们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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