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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小知识

妇幼保健小知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妇幼保健小知识

幼儿保育保健知识。

一、家园配合,培养良好习惯。

幼儿园和家庭一起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不乱摸鼻子和眼睛,教会幼儿正确的擦拭鼻涕的方法,建议家长早晚可以用冷水为幼儿洗脸洗鼻,以增强幼儿鼻黏膜对冷空气的适应能力。

冷水洗脸最好是在夏天或春天天气渐暖时开始进行。

室内要经常开窗通风,保持房间的空气流通,必要时可采取一些家庭消毒措施,幼儿床单被褥勤洗勤晒,此外,家长在打扫卫生时,尽量避免尘土飞扬。

二、经常锻炼,增强幼儿体质。

孩子在幼儿园每天都有足够的户外活动时间,让幼儿得到足够的日光照射,充分呼吸新鲜空气,还为幼儿安排多样化的体育锻炼,以提高幼儿自身的抵抗力。

建议幼儿家长充分利用双休日和平时饭后散步时间,进行幼儿乐于接受的亲子游戏活动,循序渐进地加大幼儿的运动量。

同时还要保证幼儿有足够的睡眠时间,注意早睡早起,因为人体睡眠时生长激素分泌旺盛,这对孩子的生长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合理营养,科学安排膳食。

幼儿正处在长身体的关键阶段,家长一方面可以为幼儿准备多样化,色香味全的营养食谱,力求营养全面、均衡,保证幼儿获得足够的蛋白质和维生素,满足幼儿的生长需要,另一方面,家园同步,家长在家要鼓励幼儿多吃新鲜水果和青菜、粗粮等,增强幼儿的抵抗力,粗纤维还可以疏通大肠,完成消化的最后一道工序。

春季气候干燥,幼儿还应多喝水,活动量加大使幼儿体内缺少水份,多饮水有利于体内有毒物质的排出,有利于体内新陈代谢,减少患病的机率。

孕妇预产期的计算方法 如果末次月经期的第一天为X月Y日,那么预产期将为(X-3)月(Y+7)日。

例如,末次月经的第一天为2002年10月20日,预产期为10-3=7月,20+7=27日,您的预产期为2003年7月27日。

孕妇的体重 妊娠期间,孕妇的体重是遵循一定的规律逐渐增加的,孕妇体重按比例增加对孕妇及婴儿至关重要。

孕妇水种 是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的早期症状之一 孕妇肥胖 易发生妊娠合并糖尿病、慢性高血压等疾病 孕妇理想的体重增加 怀孕3月内 增加1500g 怀孕3月后 每周增重400g 足月 增加12500g 胎动监护 怀孕4个月左右孕妇就可自我感觉胎动,正常情况12小时的胎动不得少于10次,1小时的胎动不得不少于3次,胎动过多或过少都是胎儿危险情况的早期表现,应及时到医院检查。

胎心监护 胎心正常值为120-160次/分,少于120次/分或多于160次/分均属异常,应及时到医院检查。

血压监护 怀孕20周后血压超过140/90mmHg,同时伴有浮肿或蛋白尿等,称为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应给予高度重视。

妇幼保健 就是婴幼儿至儿童期保健和妇女保健,属于公共卫生的一部分

妇女保健: 宣传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五期”保健知识,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供科学的避孕方法和选择、生殖保健服务,优生优育和艾滋病等性病防治知识,从而提高妇女生活质量、生命质量。

比如:生殖保健服务就包括婚检、孕妇的产前检查,减少出生缺陷。叶酸的发放、高危孕产妇的监控、生殖健康的宣传、分娩的一系列检查和产后访视

儿童保健:包括胎儿的产前筛查、监测,婴儿的产后访视,体检,疫苗接种,体弱儿的监控,新筛(新生儿筛查)等等。

胎教方法: 现代医学证实,胎儿确有接受教育的潜在奇能,主要是通过中枢神经系统与感觉器官来实现的。

孕26周左右胎儿的条件反射基本上已经形成。

在此前后,科学地、适度地给予早期人为干预,可以使胎儿各感觉器官在众多的良性信号刺激下,功能发育得更加完善,同时还能起到发掘胎儿心理潜能的积极作用,为出生后的早期教育奠定下良好基础。

因此,孕中期正是开展胎教的最佳时期,万万不可错过。 目前,国内外广泛采用的胎教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音乐胎教法 主要是以音波刺激胎儿听觉器官的神经功能,从孕16周起,便可有计划地实施。

每日1次~2次,每次15分钟~20分钟,选择在胎儿觉醒有胎动时进行。

一般在晚上临睡前比较合适,可以通过收录机直接播放,收录机应距离孕妇1米左右,音响强度在65分贝~70分贝为度。

亦可使用胎教传声器,直接放在孕妇腹壁胎儿头部的相应部位,音量的大小可以根据成人隔着手掌听到传声器中的音响强度,亦即相当于胎儿在子宫内所能听到的音响强度来调试。

腹壁厚的孕妇,音量可以稍大一些;腹壁薄的孕妇,音量应适当小一些。

胎教音乐的节奏宜平缓、流畅,不带歌词,乐曲的情调应温柔、甜美。

但要注意千万不能把收录机直接放在孕妇腹壁上给胎儿听。

在胎儿收听音乐的同时,孕妇亦应通过耳机收听带有心理诱导词的孕妇专用磁带,或选择自己喜爱的各种乐曲,并随着音乐表现的内容进行情景的联想,力求达到心旷神怡的意境,借以调节心态,增强胎教效果。

对话胎教法 孕20周,胎儿的听觉功能已经完全建立。

母亲的说话声不但可以传递给胎儿,而且胸腔的振动对胎儿也有一定影响。

因此,孕妇要特别注意自己说话的音调、语气和用词,以便给胎儿一个良好的刺激印记。

对话胎教要求父母双方共同参与,因为男性的低音是比较容易传入子宫内的,久而久之,也不失为一种良性的音波刺激。

父母可以给胎儿起一个中性的乳名,如“平平”、“乐乐”等,经常呼唤之,使胎儿牢牢记住。

如此,婴儿出生后哭闹时再呼之乳名,便会感到来到子宫外的崭新环境并不陌生,而有一种安全感,很快地安静下来。

同时,父母要把胎儿当做一个懂事的孩子,经常和他说话、聊天或唱歌谣给他听。

这样,不仅能增加夫妻间的感情,还能把父母的爱传递给胎儿,对胎儿的情感发育具有莫大益处。

对话的内容不宜太复杂,最好在一段时间内反复重复一两句话,以便使胎儿大脑皮层产生深刻的记忆。

1、孕妇从孕26周开始让胎儿听胎教音乐,每次不超过20分钟,每天1-2次。

2、用录音机放音,孕妇距音箱1.5-2米,音箱的音强在65-70分贝;

3、如果用耳机在孕妇腹壁放音,则耳机处为60分贝即可。

4、孕8个月后反复播送一首固定的乐曲,可为出生后的孩子培养音乐爱好,并为开发孩子的想象力打下基础。

(二)抚摩胎教法 婴幼儿的天性是需要爱抚。

胎儿受到母亲双手轻轻地抚摩之后,亦会引起一定的条件反射,从而激发胎儿活动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触觉刺激,通过反射性躯体蠕动,以促进大脑功能的协调发育。

孕妇每晚睡觉前先排空膀胱,平卧床上,放松腹部,用双手由上至下,从右向左,轻轻地抚摩胎儿,就像在抚摩出生后的婴儿那样,每次持续5分钟~10分钟。但应注意手活动要轻柔,切忌粗暴。

(三)触压、拍打胎教法 孕24周以后,可以在孕妇腹部明显地触摸到胎儿的头、背和肢体。

自此时开始,每晚可让孕妇平卧床上,放松腹部,使胎儿在“子宫内散步”、做“宫内体操”。

这样反复的锻炼,可以使胎儿建立起有效的条件反射,并增强肢体肌肉的力量。

经过锻炼的胎儿出生后肢体的肌肉强健,抬头、翻身、坐、爬、行走等动作都比较早。

但要记住,一旦胎儿出现踢蹬不安时,便应立即停止刺激,并轻轻抚摩之,以免发生意外。

与胎儿做运动联系 1、轻轻拍打或抚摸胎儿,每天2-3次,每次5-10分钟。

如果胎儿以轻轻蠕动作出反应,可继续抚摸; 2、若胎儿用力挣脱或蹬腿应停止拍打抚摸,理想的抚摸时间,以傍晚胎动较多时,或晚上10时左右为好。

(四)光照胎教法 胎儿的视觉较其他感觉功能发育缓慢。

孕27周以后胎儿的大脑才能感知外界的视觉刺激;孕30周以前,胎儿还不能凝视光源,直到孕36周,胎儿对光照刺激才能产生应答反应。

因此,从孕24周开始,每天定时在胎儿觉醒时用手电筒(弱光)作为光源,照射孕妇腹壁胎头方向,每次5分钟左右,结束前可以连续关闭、开启手电筒数次,以利胎儿的视觉健康发育。

但切忌强光照射,同时照射时间也不能过长。

通过以上各种方法,综合地对胎儿进行教育、训练,沟通了信息,形成父母与胎儿之间的相互结合,对于出生后婴儿的智力开发十分有利。

对孕期中进行的各种胎教训练,均应详细地记录下来。例如,胎动的变化是增加还是减少,是大动还是小动,是肢体动还是躯干动等等。

经过一段训练后,即可总结一下胎儿对某种刺激是否建立起特定的反应或规律。这样将有助于医生对胎儿发育情况的了解。

在此期间,一定不要忘记对孕妇本身实施的其他一切保健措施。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扩展资料: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