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介合法吗(涉外婚介所)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涉外婚介合法吗,涉外婚介所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此人的担心,这倒让我想起了上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的一个骗局。
当时日本的经济飞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女孩离开了农村奔向了城市,造成了最大的后果就是,日本农村的光棍数量飞速增长,最后多到已经让日本政府头疼的地步。
而我我们是刚刚开始改革开放,日本的神话在我们的东北是相当的有市场,特别是我们东北的女人想通过婚姻嫁到日本人太多了。
我们吸引我们东北的女人嫁到日本去,日本的很多贫困县就策划了很多的广告,把自己那个地方夸的跟朵花似的,这些贫困的日本农民更是被他们包装成了一个个高富帅,特别是把他们每年的日元收入偷天换日的更换了概念。
于是乎就连一个日本农民每年都能赚几十万,嫁到日本去就做到了天堂,这种无脑的言论在东北整个传开了。
然后就有前仆后继的东北女人嫁到日本,到日本以后才傻眼了,这个时候她们也才明白,原来几十万日元兑换成我国们的货币才1万多块钱,而日本的物价又奇高,他们到嫁了日本简直就是掉到了一个坑里,可这能怪谁呢?
即使到了现在还是有很多我们的女人,还是前仆后继的喜欢嫁给外国人,嫁给欧美国家的我还好理解,因为搞不懂他们嫁给那些一无所有的黑人是为什么?图的又是什么?
#任何涉外婚介机构均非法#
第2位网友观点:
“我可以给你儿子找个越南媳妇,花钱少,人还漂亮”。湖北襄阳,2019年6月的一天,35岁的陈某对56岁的周某说。周某儿子胡某已经33岁了还没结婚,听说邻村的陈某交际广泛,经常帮人介绍越南女子结婚,周某就托人找到陈某。
“阿姨,这件事情包在我身上,你放心好了,我已经介绍了十来个越南媳妇来咱这边了。”知道周某的来意后陈某自信满满地说道。“大概需要多少钱?”周某问道。“最少需要126000元。”
“那么多!不能少点吗?”“阿姨,越南女子也要彩礼的,去越南来回机票和住宿,这些都需要花钱啊。而且有可能还需要去两次。”陈某回答道。“小陈,你不会骗我吧?”
“哎呦,阿姨,我自己老婆也是越南的,我下个月就要去越南举办婚礼了,再说我已经介绍成功好几个,不会骗人的!”“我回去和家里人商量一下。”周某说着就要出门。“好的,阿姨,改天我介绍一个女孩给你们看看。”陈某对周某说。
2019年6月6日,陈某带了一个越南女子让周某家人看,周某和儿子胡某对越南女子很满意。“觉得不错就抓紧准备钱,晚了就是别人家儿媳妇了。”“这么急吗?”“那可不,我得给人家女方家里彩礼钱。而且,还有其他人等着相亲呢,最晚明天把钱交齐!”
在陈某的一再催促下,6月7日周某将126000元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分两次交给陈某。陈某、胡某、越南女子“邵氏映雪”签订了《协议书》,载明:男方自愿付女方彩礼钱壹拾叁万元整,女方到男方家一年内若女方因个人问题离开男方,女方自愿退还男方部分彩礼钱,半年内退还全部,半年以上退还一半。一年内若因男方问题打骂女方,女方离开男方,一切由男方自己承担。
6月7日当天周某将越南女子“邵氏映雪”领回家。三天后周某按照当地习俗,为儿子举办了婚礼,但并未登记。大概十多天后,越南女子以签证过期为由离开周家后未归。
周某随后联系陈某要求退钱,陈某以各种借口推诿。2019年10月10日周某以诈骗为由到枣阳市公安局报案,警方认为双方是民事纠纷,不予立案,并建议周某到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周某到法院立案后,法院认为双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陈某拿走自己的126000元,难道就算了吗?周某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错误,上诉至襄阳中院,襄阳中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再审。
在庭审中,陈某辩解,自己没有欺骗周某和胡某,126000元不应该返还,自己收取彩礼钱是因越南女子父母不在中国,自己是代为收取。越南女子并未逃婚,实际上是他们一起回越南办结婚证,胡某说到越南后没有找到越南女子也不属实,陈某和媳妇2019年7月12日在越南举行婚礼时,胡某和他越南媳妇也在场。
陈某表示,扣除给女方彩礼及其他开支,自己介绍一个人大概可以得20000-30000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法院认为,陈某实质是从事涉外婚介活动。原、被告双方在明知涉外婚姻存在着地域、文化差异大,对外籍人员缺乏了解,以解决个人婚姻问题或从中获利为目的,忽视人财两空及维权困难的风险,实施以给付金钱为条件来促成婚姻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造成合同无效均有过错,鉴于陈某与外籍女子联系紧密程度较高,在婚介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故认为陈某过错较大,应承担较大责任,对于其所取得财产应予以返还,所造成的损失应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双方的行为均有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给付的“彩礼”、陈某的必要费用支出等因素后,对原告主张返还126000元的诉求,酌定支持76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周某和儿子胡某76000元。#法律# #农村相亲#
关注@老陈聊法,学法律知识,看社会百态。
第3位网友观点:
这友女,十九岁当单身妈妈,当时曾经痛苦过绝望过,但看到年幼可爱的小孩时又不得不担当起自己的责任,最后历经千辛万苦,通过自己的聪明才智赚到钱后买有自己的房,让孩子吃好住好读最好的学校,她也想再找一个伴侣重新建立一个家庭,但一个单身带一男孩的容易吗?期间也谈过几个但都没能如愿成功,总是一次又一次的陷入痛苦的旋窝中,最后她想了想,即然在本地都找不到自己的爱情,为了自己和小孩的将来,她还是决定选择嫁国外,她先投资自己,垫高鼻子做了点微整容,然后请摄影师拍了一组漂亮的生活照,再投资钱找到一个合法靠普的涉外婚介所,把照片放在婚介所里海选。在一年多的等待中她终于被一个单身离异并带有一女孩的美国佬相中,经过相知相恋最后成功登记结婚。她嫁去美国后,国内儿子的上学生活的费用都由美国佬承担。在美国两三年后又生了一个混血儿子。有了稳定的家庭后接着她又考虑到了自己国内十五岁的儿子,她又想方设法把孩子带到自已身边并签证到美国读书。最终她能如愿以尝的拥有了自己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她能在逆境中有条不紊的铺好自己的人生道路,能走出了一条星光大道来,我确实佩服她。
第4位网友观点:
民事判决书与刑事判决书的“冲突”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属于最严苛的法律,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具有谦抑性的特征。一个行为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还是刑法评价,应该是泾渭分明的。有时候存在民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应该由刑事法庭审理的情形,此时应该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但是律师在代理一起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二审案件中发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民终3737号判决书认定“有偿婚姻介绍属于合同行为,系平等主体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至于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因此,曹兰英上诉主张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曹兰英为张存涛提供涉外婚介服务,收取16万元费用。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中关于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规定。该行为将婚姻商品化,有损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责任、巴基斯坦相亲性质、花费情况等诸多因素,酌情判令曹兰英归还服务费4万元,判决结果无明显不当。虽曹兰英提交了向案外人转账凭证,但其不能证明款项转给案外人的目的。且曹兰英实际收取了16万元费用,向张存涛出具收据,直接参与了本案涉外婚介行为。故,其上诉主张曹兰英未从中获利,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合同无效行为,并未因此认定可能存在犯罪线索而移交公安机关。
同一个法院,民庭审理时是合同无效行为,刑庭审理时是犯罪行为,属实有些魔幻了。
本文涉外婚介合法吗,涉外婚介所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