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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解读

2017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解读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2017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解读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领导干部 报告 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对领导干部要报告哪些个人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全文解读。欢迎阅读。

2017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解读   为了让大家及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现将有关内容作进一步的宣传答疑,供参考。

Q

新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有哪些变化?

新《规定》对报告的8项家事、6项家产内容作了补充完善。比如,将 出国 与出境作了区分;把有单独产权证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列为房产报告内容;把金融投资事项明确为股票、基金、投资型 保险 3种情况;首次把领导干部子女的配偶从业、经商办企业情况和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及投资情况纳入报告内容。

Q

2017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为什么是首次填报?

今年是两项法规下发后的首次填报,各级领导干部要按新《规定》和新《报告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组织上要依据新《办法》对查核结果进行认定和处理。所以,今年要重新完整填报一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不能出现无变化或以前填过等情况。

Q

领导干部一般在什么时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有关事项。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发生时,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Q

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分别指什么?

新《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据此,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填报时尚由干部本人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比如无稳定收入的,包括在上学的、在国外 留学 的、待业的;比如无劳动能力的,都要归入共同生活子女范畴。

Q

普通护照指什么?

普通护照就是指"因私护照"。

Q

为什么要确认和辨别共同生活子女?

根据新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报告房产、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及国(境)外存款和投资情况等事项时,只限于报告共同生活子女;报告配偶、子女移居、从业、经商办企业等事项时,是所有子女的情况(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Q

个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包括哪些?

应填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扣除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后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全年实际所得的情况。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计入工资收入。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填写在工资栏内。

Q

如何理解需要报告的房产范围?

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房产,包括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权人的房屋。

Q

房屋产权性质如何确定?

商品房既包括个人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的住宅或商业用房,也包括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的二手房。团购房属于商品房。福利房主要指房改房。自建房主要指个人在农村或城镇的宅基地及房屋。

Q

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分别指的是什么?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的所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都要填报。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Q

分红型保险是否属于投资型保险?

属于。

Q

为什么填写《报告表》时必须要和家人商量共同填写?

《报告表》要求填写的内容除本人有关事项外,还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关事项,必须与家人商量共同填写,才能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以,不能以家属个人行为,本人不知情作为不如实填报的理由。

Q

什么是漏报情节较重的?

漏报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Q

对不如实填写《报告表》的干部将如何处理?

领导干部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 教育 、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