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性恋我们了解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定义 性取向是"持久的对某一特定性别成员在性爱、感情或幻想上的吸引"; 同性恋指的是"对自身性别基本的或绝对的吸引"。
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被认为是不同类型的"性倾向"; 同性恋只是其中的某一种性体验和性行为方式而已。
二、历史 在人类社会中, 人们普遍把以生殖为目的的男女两性之间性器官的接触(性交) 作为最合理、最正常的性行为方式, 而把与此相背离、走向歧途的异乎寻常的性行为方式看作是违背道德、有伤风化、戕害身心的变态行为, 甚至是犯罪行为。
同性恋的性行为,曾经被认为属于性犯罪。
不过不同的国家、民族和社会集团对性行为有不同的价值观, 人们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对某种性行为的评价也可能有很大的差异。
在中国的历史中,从身为九五之尊的皇帝到风流倜傥的才子,从财主商人到市民村夫,其同性性爱的记录遍及四处,举不胜举。
唯一可以看到的对同性性行为进行制约的法律条文只见于1784 年的满清律法,但这一条文从没有认真执行过。
因而对同性恋的认识也较为宽松,同性恋没有被列入"淫乱"。
把同性恋视为"不正常"是从"五四"开始的,是从信奉基督教的白人文化中"借鉴"过来的。
而历史上,西方对同性恋的认识与中国截然不同。
西方人关于同性性行为有罪的信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十二世纪。
同性性行为被基督教会谴责为罪恶,并在一些欧洲国家,包括英国,被定为违法。
在某些情况下,男人会因为介入同性性行为受到监禁。
十九世纪末期,在欧洲和美国,同性性倾向被认为是一种医学上病态,同性恋同时也被当作是罪恶的和违法的行为。
随着时代的发展, 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进入21 世纪后, 从世界范围来看人们对这种偏离行为的看法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比如对于同性恋从最早的认为是犯罪过渡到非罪或有病, 再从非罪过度到非病。
国际科学界主流观念从心理卫生和精神医学层面上否定了同性恋和社会道德相关的观点。
随着精神医学界对同性恋者在智商、心理平衡能力、判断能力、可信赖程度、职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诸多方面的研究,否定了将其认定为精神障碍的观点。
1973年,美国心理协会、美国精神医学会,将同性恋行为自疾病分类系统去除。
虽然如此,世界卫生组织编定的《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我国的《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版本CCMD-3》依然把包括同性恋在内的性心理障碍作为一个诊断类别保留了下来,但其中有一项显示:同性恋不再被统划为病态。
当前某些西方国家对同性恋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在北欧几国,如芬兰、挪威、瑞典等都有了有关同性恋者婚姻或类似婚姻关系的法律条文。
另外德国和法国最近也颁布了相关条例。
在美国的一些州,也有对同性恋者权利的保护条文。
一般关于同性恋者的婚姻或类似婚姻的规定,对他们在彼此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身后财产继承,共同领养孩子上都有相关保护。
三、同性恋的类型 绝对同性恋:顾名思义,只对同性有性的欲望。
双性恋:他或她能同时被同性及异性唤起性欲,与相同和不同性别者均发性行为,也都能有性高潮。
境遇型同性恋:是一种纯属客观因素造成的同性性行为模式。一旦能够脱离这种环境,就又会恢复原来的异性恋性行为。
通常是男女与其同性被长期关在一起的结果,例如在监狱中,其同性性行为的目的主要是性欲的宣泄。
主动型和被动型:同性性行为有时也成为行使权利的象征,一方借此显示对另一方的控制。
主控的一方叫做"主动型",受控的一方叫做"被动型"。
实际上,在同性恋者的具体性爱活动中,他们会在主动与被动之间交换角色。
四、流行学 根据德国著名性学创始人和同性恋现象的最早研究者赫兹菲尔德的估计,同性恋及双性恋这两种人要占到全部人口的1%至5%。
后来,美国多项调查发现同性恋占人口的10%。在中国,素质性(绝对的)同性恋在自然人群中约占2至4%。
素质性同性恋,具有跨种族、跨文化普遍存在的特征。
五、原因与机制 关于同性恋的形成原因,生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都做过大量的研究和探索,至今原因不明。
总体来说,是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生物学理论 目前,科学家对先天成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生理因素的测定上。
但至今仍没有一种理论得到确证和一致的公认,其中包括
(1)胎儿期染色体因素;
(2)大脑因素;
(3)荷尔蒙因素。
生理学研究同性恋的先天因素,如遗传基因、激素水平、大脑结构的影响等等。
在生理因素的研究上,关于遗传因素影响的最新研究引人注目,它通过对同卵双生兄弟和异卵双生兄弟中同性恋发生的比例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遗传因素部分地影响了同性恋倾向的形成。
它的研究表明,同卵双生兄弟发生同性恋的占57%、而异卵双生兄弟的只占24%,而一般兄弟为同性恋者占13%。
对于女性同样的研究显示同性恋女子同卵双生姐妹的50%、异卵双生姐妹的16%和一般姐妹的13%也同时是同性恋者。
2、心理学理论 心理学理论,如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等注重研究同性恋后天的形成因素,即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如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以及造成所谓境遇性同性恋的环境因素,个体存在对性爱对象的自我理想化移情,等等。
心理学界认为心理社会因素对于同性恋的形成的决定性因素。
同性恋的遗传倾向不一定表露出来,其表现程度取决于家庭及环境的影响以及早期的性经历、性经验。
正常的家庭环境对培养其正确的性取向至关重要。
比如: 1、家庭中存在"阴盛阳衰"的情况:由性格懦弱的的父亲,好生气、有破坏性的,或是消极的、孤僻的、无足轻重和强大的母亲,盛气凌人,过分庇护孩子,使男性女性化和女性男性化。
2、童年期的性别认同因素,比如男孩玩女孩玩具,同女孩游戏等。
3、早年的性经验,尤其是首次性经验,即青春期(性朦胧期)的遭遇和经历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
第一次性经验极其重要,如果是发生在同性朋友之间,就可能终身同性恋。
但是,也有调查显示,在首次同性发生性行为的四年之前,当事人内心就已经具有了对同性的性欲望和性幻想。
4、性教育被忽视,或者被拒绝。
5、恋母情结。
六、表现 许多动物之间也有同性活动,但以此作为唯一性活动方式仅见于人类,表现程度可有所不同,有些只是纯精神性的,主要是思想和情感上的依恋,并无肉体上的接触。
这类人从幼年起即出现一些迹象,如游戏时爱扮异性角色,愿同异性玩耍,愿穿异性服装等。
这时他(她)们的同性恋倾向是模糊的。
到青春期后性爱倾向明朗化,他(她)们对同性开始感兴趣,有爱慕之心,而对异性则否。
同性恋者对待同性恋伴侣情投意合,甚至欲建立"家庭"。
因此,一旦当伴侣离开,他(她)们会引起极大的悲哀和痛苦,有的因此产生抑郁反应,甚至自杀。
有同性性行为的两个人,可能只有一个是真正的同性恋者,另一个为异性恋者。
如果双方都是真正的同性恋者,那么在性行为中,会轮流更换主动位置,而在心理上他(她)们都会认定自己处于主动地位。 多数同性恋之间有具体的性行为,在男性中有几种表现形式:
1、口腔生殖器接触;
2、相互手淫,互相取乐;
3、肛门性交。
女性除了口腔生殖器接触相互手淫之外,往往采取拥抱、阴部相互摩擦、使用人工阴茎或类似于阴茎的物体。
同性恋者之间的"感情"联系,女性之间比较固定,男性较不稳定。
同性恋之间私下交好,若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多数国家不予追究。但若因同性恋活动导致一些刑事、民事纠纷,法律将予以过问。
国内已有多起同性恋因"失恋"而导致的伤害案例。
另外,同性恋者的行为不符合社会的主流文化,一旦为外界所知,在各个方面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以及舆论的排斥,有些人深感痛苦、自责,自杀者亦不少见。
特别是在青少年期经常出现性定向的痛苦,必须作出是继续还是压抑同性恋感情的决定,到了中老年同样面临很多社会心理问题。
七、心理咨询 同性恋不属于病态,但是,许多同性恋者过着封闭孤寂的生活,除了在自己内心的自我否定的痛苦和压力之外,还有来自外部环境的心理压力。
常见的心理压力有:
1.社会行为规范的压力,比如正常的家庭、婚姻、恋爱、性别角色、行为规范等;
2.来自周围人群的误解、偏见、厌恶和仇视;
3.无法向任何人表明自己的真实性倾向,不得不过双重生活,作两面人所造成的不适感。
4.找不到理想的伴侣,尤其是生活在中小城市及农村的同性恋者。
5.感情和生活上得不到社会支持。
他们所感受到的压力主要不只是来自内心,而是来自外部;不只是来自痛苦的自责,而是来自对社会规范的恐惧。
这类人当中也有严重的压抑和心理不适感,但其根源不在同性恋倾向本身,而在于因同性恋倾向导致的社会适应问题。
大约有27%的同性恋者曾有过自杀行为。
心理咨询的目的不是改变其性取向,而是促进当事人自我接纳,适应社会,人格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