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怀孕生子休80天假被开除,女性的合法权益为何总是得不到保障?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女性在旧社会中地位较低,关于女性的合法权益的话题一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关于女性的权益合法性也引发了众多讨论。
钟某某于2012年12月17日加入某电气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电力公司向钟支付工资至2019年4月。钟于2019年5月8日生育,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10日休产假。2019年8月20日,电气公司以中牟连续六天旷工为由,向中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经调查,钟于2019年8月1日向电气公司人事经理申请了激励性休假。双方发生纠纷后,钟要求电力公司赔偿产假、奖励假、哺乳期间工资损失和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等费用。仲裁支持钟的请求。电力公司拒绝接受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判决结果最终决定:公司违法需要赔偿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分娩前可休15天;依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天的奖励假,并在规定的假期内支付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脱产奖励”。
很明显,该公司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对于女性的合法权益为何总是得不到保障?
我认为这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重男轻女的旧思想仍在某些地区根深蒂固,认为女性天生就不男生好的这种思想是极其错误。第二,女性在生育期间为公司产生的经济效益几乎为零,公司不可能白养一个活人,这点也是很现实的。
对于女性的合法权益,您有什么想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