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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同性恋

认识同性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认识同性恋

认识同性恋

一、什么是“同性恋”?

名词概念名词同性恋(homosexuality)是由一名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Plummer,1984)。这个词描述的是,对异性人士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自己同性别的人所吸引(Benkert,186

9,引用于Bullough,197

6,第637页)。今天,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被认为是不同类型的“性指向”。

同性恋(homosexuality)是“对自身性别成员基本的或绝对的吸引”(Herek,1989;1994)。性指向(sexualorientation):持久地被某一性别成员在性爱、情感或幻想上的吸引。

性吸引(sexualattraction)是个体间在性爱方面相互喜欢和亲和的现象。性唤起(sexualarouse):外界刺激或内心幻想引发性生理反应的过程。

易性症(transsexuals):又称性别转换症。是指感受到生理性别与心理性别的矛盾或不一致,深信自己是与其生理性别相反的另一性别的成员。

同性性行为包括:男男性接触(mansexedwithman,MSM)女女性接触(womansexedwithwoman,WSW)

二、有多少人属于“同性恋”?国内外各家学派看法不

一,多数学者认为至少占2-4%。1948年,金赛等的调查发现,美国4%的男性和2-3%的女性终生都是同性恋者。

据刘达临1992年对中国大陆2.3万例性文明调查,大学生和城镇已婚夫妇中承认有过同性性行为的占2.54%,照此推算,中国同性恋人口有3000万左右;李银河在《同性恋亚文化》中则估计有3600-4800万。张北川:男同1780万,女同1000万。

Kinsey性欲谱:0型:绝对异性恋1型:异性恋为主,偶有同性恋行为2型:异性恋为主,常有同性恋行为3型:异性恋和同性恋行为均等4型:同性恋为主,常有异性恋行为5型:同性恋为主,偶有异性恋行为6型:绝对同性恋其中,

1、2为“境遇性同性恋”,

3、4为“双性恋”,

5、6为“专一型同性恋”同性爱者与人口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确认,在不同历史、社会、文化背景中,对同性性活动严厉打击或是相当宽容,都不会显著改变同性爱者占总人口的比例,而且其比例较为恒定,约为2%-5%。社会学界多中心调查提示,我国男同/双性爱者约占性成熟期人口的3%-4%,同/双性爱者总人口估测约3600-4800万人。

连同其直系亲属,同性爱问题约与1.24亿-1.65亿人口直接相关。

三、“同性恋”的成因至今原因不明。

几类学说:

1、遗传的学说

2、后天学说:心理发展、性别角色认同等

3、遗传、后天发育、社会文化综合作用其中的心理学说:Thompson认为,同性恋对异性存在恐惧心理,害怕承担成人的责任。

同性恋是企图从现实中逃脱的一种表现。Lado认为男同性恋可以见于以下5种情况:

1、得不到女性2、偶发性的同性恋3、青春型精神分裂症的表现之一4、好奇的结果5、代偿性的同性恋:害怕异性。精神动力学的观点1、男性的阉割焦虑、与母亲乱伦的压抑

2、儿童期受母亲的控制、占有导致憎恨

3、自恋、自我理想化的外向投射

4、认同于自己的母亲,停滞在母婴共生阶段我认为,他们对同性的“爱”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从同性那里寻找父亲般的慈爱,究其幼年是缺乏父爱的;特别是“恋老”者。

2、对女性的恐惧,其幼年是缺乏母爱的,母爱的缺乏、母亲的严厉使他从小就对来自女性的爱失去了信心;

3、与同性的竞争,如其幼年的父亲是严厉的、权威的,对孩子批评过凶,造成孩子在向父亲认同方面出现障碍,他一方面希望自己能象父亲一样强大(向竞争者认同),另一方面又希望能有一个象父亲一样的强者来保护自己。

他认为:性是占有、是蹂躏,只有通过性才能获得“权力欲”的满足,才能控制别人,才能体现自我的强大;离开同性爱关系,自己就没有机会战胜同性、控制同性,显现自己的强大、克服自卑心理。或许还有更多其它类型的“爱”,但总之,正是这些“爱”决定了他们的性指向。

我希望,如果有机会的话,我愿与更多的同性爱者进行深入的交谈,以便发现更多类型的“爱”的内容和方式。

四、对“同性恋”认识的历史演变对同性恋的界定大致分三个阶段:

(1)有罪论,同性恋是道德上的恶;

(2)变态论,同性恋是心理反常、性变态;

(3)正常论:除性取向不同外,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一样正常,犹如左撇子异于右撇子。

有论者认为中国民众对同性恋的认识目前正处于从“有罪”到“变态”的转变过程;也有人认为中国大陆对同性恋的认识还处在西方国家60年代的水平。

五、“同性恋”是正常人的行为方式吗?

1、少数即为病态?

2、同性爱者的性行为与人类繁衍的生殖目的相违背,故为病态?

3、同性爱者的性心理、性行为模式不“标准”?

4、同性爱者的心理活动的其它方面可能存在异常?

5、同性爱者是违反道德的疾病行为?

6、对同性爱进行疾病诊断是“中国特色”?六、“同性恋”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如何?

1、同性恋者,除了性指向与异性恋者不同外,其它方面,如,记忆、智能、道德感等,没有显著性差异。

2、自我接纳者,心理健康状况较好,但是仍会因不被社会接纳而导致心理健康问题。

3、自我不接纳者,会出现焦虑、抑郁,乃至自杀行为。

资料:资料:青少年同性爱者自杀率明显高于同龄异性爱者。

我国三次大样本调查发现,男男性接触者中9%-13%的人因此有过未遂的自杀行为,相当高比例的人有过强烈自杀念头。自然人群自杀成功率22.2/10万,28.7万人/年,自杀未遂是成功者的6倍,200万人/年。

七、“同性恋”去病理化的问题中国精神与行为障碍诊断分类标准第三版(CCMD-3)对同性恋的定义: 62.31 同性恋

(1)符合性指向障碍的定义;

(2)在正常生活条件下,从少年时期就开始对同性成员就持续表现出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情感,及性爱行为;

(3)对异性虽然可以有正常的性行为,但性爱倾向明显减弱或缺乏,因此难以建立和维持与异性成员的家庭关系。

2001年4月,中华精神科学会通过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不再笼统地把同性恋认定为“精神障碍”(或称“心理变态”、“性变态”),仅在个体对自身性取向的认同或适应不良时才认定为精神障碍。

“同性恋的性活动不一定是心理异常的表现,只有由于同性的性行为导致了心理矛盾、焦虑,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的,才被认为是性心理障碍。”

1978年在同性恋权力运动的压力下,美国精神病学会在1983年召开全国性大会,以58%票赞成,38%票反对,4%弃权通过决议,把同性恋从异常行为中删除,成为“非变态的性行为方式”,因此,美国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三版和第四版(DSM-III、SM-IV)均无同性恋这一精神病学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