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刑”是否会损害刑法的惩罚性功能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会损害,“花钱买刑”可能成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公正、公平的最大障碍。
施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可能出现四种状况,一是有钱人伤害了有钱人,二是有钱人伤害了没钱人,三是没钱人伤害了有钱人,四是没钱人伤害了没钱人。前两种情形,只要施害人愿意,赔钱不会有问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得到有效体现。
可是在后两种情形中,“花钱买刑”就可能成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公正、公平的最大障碍,因为,要没钱人赔钱让被害人感到“社会危害程度”的减轻,是一件难以实现的事情。
在没有其他辅助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施害人来说,“花钱买刑”政策的真正受益者是有钱人,而对没钱人来说只是水中月。
扩展资料:
除了案件范围,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也有了相应的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5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不存在花钱买刑。积极赔偿受害人是认罪态度良好的体现,有利于从轻处罚。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