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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性恋群体,我所知道的一切

关于同性恋群体,我所知道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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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性恋群体,我所知道的一切

2019年5月17日,台湾通过了“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也就是俗称 的“同性婚姻专法”,成为了亚洲首个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区。这绝非仅是 让同性恋群体的爱情合法化,而是通过一张结婚证为同性恋群体的人身和财产等 权益提供保障。那么在大陆,同性恋群体的人身、财产等事项如何安排,才能实 现真正的志同道合呢?

在20世纪90年代LGBT运动开始成长之前,台湾的同性恋及性少数群体的公民权利很少被关注。1983年,著名作家白先勇发表了一本畅销小说《孽子》(Crystal Boy),讲述被社会排斥的年轻男同性恋者的生活和斗争。1986年,激进主义者祁家威要求与同性伴侣结婚,引起公众对同性恋权利的关注。然而,台湾立法院驳回了这一请求,以正式公文回应:“同性恋者为少数之变态,纯为满足情欲者,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同年8月15日,他遭到当局约谈,后被非法扣押半个月。

“一开始,在台湾的同性恋者不是人,”祁家威接受FT中文网采访时说,“但现在,没有人会歧视,同性恋者可以独立在社会上生活。”

台湾学者郑雁馨及其团队,根据世界价值观调查(World Values Survey)在1995、2006以及2012年收集到的三期调查资料,分析了台湾人二十多年来对同性恋态度的改变,以及促进这种改变的推力(原文发表于Chinese Sociological Review)。

在郑及其合作者的研究中,受访者被问到“你认为同性恋是否合理”,结果从1到10,被记录为从“永不合理”到“总是合理”,这测量了人们对于同性恋的道德判断。此外,受访者被要求从列表中选择他们不希望作为邻居的那种人,其中包括同性恋者,如果受访者提到同性恋者,则表明他们对同性恋的社会接受度低,反之对同性恋者接受度高。

图/1995-2012年“同性恋是否合理”问题平均得分与百分比变化

人身关系:同性伴侣如何“老有所依”?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也就是说我国婚姻法调整的是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法律并不保护同性婚姻,同性当事人不能根据婚姻法来主张配偶权等专属于男女夫妻关系的权利。只有合法的夫妻之间才有法定的扶养和监护义务,那么同性恋群体如何在长久的共同生活中找到一份归属,让彼此“老有所依”呢?

意定监护,自己选监护人照顾,这为同性伴侣身份的“合法化”带来曙光。意定监护可以方便同性当事人书面指定自己的同性伴侣,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管理处分自己的财产等。意定监护协议不仅可以使同性伴侣在未来发生意外时做到“未雨绸缪”,还可以排除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明确同性伴侣的监护权限。

财产关系:同性伴侣如

一、同性恋人的民事法律诉求

同性恋人的民事法律诉求集中在财产方面,包括不动产、动产、金钱等。纠纷一般发生在同性恋人分手后或结束同居生活后。

1、归还借款

本类诉讼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在同性恋人纠纷类型中,本类纠纷数目最多。同性恋人在交往过程中,难免会相互给与经济上的支持,基于信任和感情借款给对方,并且也不急着要求对方还钱。但当情感破裂时,就产生了归还借款的需求;但在诉讼中主张还贷却并不容易。

本类案件的特点是:争议焦点集中在同性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导致该争议焦点的原因如下:

(1)同性恋人之间借款往往没有出具借条。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最直接和重要的证据就是借条。但同性恋人基于信任和亲密的情感,一般都不会出具借条,直接增加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难度。典型的案例有(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4964号戴崇斌诉翁杰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34204.85元,其中向被告现金交付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其余14204.85元为银行转账(无借条)。最终法院综合双方的证据和陈述,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对没有借条的14204.85元借款不予采信。

(2)同性恋人的财产和支出混同,导致借贷关系和借款数量难以证明。同性恋人在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期间,日常消费和收支常常混同,账款往来的频率高;有的同性恋人会共用一张银行卡。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要通过账款往来记录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难度要比一般民间借贷纠纷高得多。

2、共有房产的分割

同性恋人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当情感破裂时,同性恋人之间就出现了分割共有房产的法律诉求。这类案件的案由有“共有纠纷”、“按份共有纠纷”和“析产纠纷”。

这类案件的特点是:同性恋人购买房产时会登记一方或双方的名字,内部约定两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关系,没有约定各自的份额比例。他(她)们往往实际出资的比例不等,甚至完全只由一人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当争议发生时,对于系争房产究竟如何分割、双方出资比例如何、是否成立赠与关系等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3、返还财物

同性恋人在恋爱期间会赠送对方金钱、物品甚至不动产,但分手后对方拒绝返还,于是当事人采取了诉讼手段对簿公堂。这类案件的案由有“赠与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等;原告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决定了不同的案由,但原告的真实目的都是让对方返还财物。

这类案件的特点是标的物价值高,所以当事人才在情感破裂后,即便付出诉讼成本和精力,也想要拿回来。但是,当事人很难通过诉讼达到目的。一方面,与同性恋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样,由于财产和支出混同,证明赠与关系的难度颇高。另一方面,同性恋人常常通过赠与表达爱意,该类赠与往往不能满足法定撤销赠与事由或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

4、遗赠

同性恋人情同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也会共同创业,在老去时会面对财产处理的问题。同性恋人由于在法律上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只能通过遗赠的手段把财产留给对方。遗赠没有法律上的难题,只要遗嘱满足法定要件,同性恋人就能顺从自己的意愿处理财产。同性恋人之间的遗赠更多面对的是情理上的难题,比如家人的反对。

遗赠纠纷的主要发生原因是同性恋人一方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对方不能如愿获得遗赠。如(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604号文某诉王某等遗赠纠纷案,由于同性恋人没有订立合乎法定形式的遗嘱,所以法院认定原告持有同性恋对象的录像遗嘱无效;最终被继承人的存款、股权、房产等财产均被法定继承人继承。

财富传承:同性伴侣如何“老有所传“?

许多同性恋群体常常担忧的是,假如自己不在人世间,那些和自己共同居住一辈子的伴侣,不仅要目睹自己的病危,承受失去爱人的悲痛,还有可能陷入自己家人和儿女争夺财产的诉讼中,那么如何把自己的身后财产合法留给同性伴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