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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拟遗赠协议让老人送200万房产,老人昏迷不送医老人去世后争房产,你怎么看?

保姆拟遗赠协议让老人送200万房产,老人昏迷不送医老人去世后争房产,你怎么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保姆拟遗赠协议让老人送200万房产,老人昏迷不送医老人去世后争房产,你怎么看?

保姆拟遗赠协议让老人送200万房产,老人昏迷不送医,老人去世后争房产,你怎么看?

为了找个人照顾自己的起居生活,独居的老郭请来保姆耿某。几年后,耿某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让老郭将价值200万余元的房产遗赠给她。这之后,耿某对照顾老人便不是很尽心,哪怕老人昏迷了也没送去就医。老郭去世后,耿某将他的三个女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支持她继承老郭房子的诉讼请求。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公布了此案进展,法院驳回耿某的诉求。看这个案例真的很玄乎,差点让保姆耿某的阴谋得逞,还好最后法院的判决还是公平合理的。

公民不是不可以把自己的百万房产遗赠给自己的亲属之外的人,但是要合法自愿,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被欺骗或者强迫。在继承法第五条就有相应的规定。继承开始的时候,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看来保姆耿某对继承法挺有研究的,或者是受了高人的指点。但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拿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丫子。

从本案来看,独居老人郭某可能是受到了保姆的欺骗和诱惑,而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这恰恰符合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欺骗或者受胁迫所立的遗赠抚养协议无效。但是这还不能说明什么的,因为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时候可能并没有人员在场。

最终让法院作出有利于郭某子女判决的还是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抚养的义务。

结合本案,保姆耿某在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之后,并没有尽到应该的抚养义务。

这之后,耿某对照顾老人便不是很尽心,哪怕老人昏迷了也没送去就医。根据题主的描述,在独居老人郭某昏迷的情况下,也没有送他去医院抢救,这不但是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应该说是还是别有用心的,就是在等着看郭某深陷死亡的困境。

那么综上。法院的判决应该是采信了郭某子女的证据,就是保姆对独居老人郭某的未尽到抚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一条,死亡人的子女请求取消保姆的遗赠继承的,法院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一般都会支持。保姆耿某的诉求被驳回,也是情理之中的结果。

感谢邀请!

这名保姆唯利是图,忘恩负义,法律是不会支持她的,首先为法院的正确判决点赞!

独居的老人为了安享晚年,请来一名保姆照顾自己。这名保姆收了老人的费用,不想着如何尽职尽责地照顾老人,倒是贼心顿起想霸占老人的房子。她竟然恬不知耻地草拟一份遗赠抚养协议,主动提出要老人签署这份协议,然后按照协议内容,自己照顾老人晚年生活,而老人死后将价值200多万元的房产遗赠给自己。

身为保姆却惦记主人房产,还自作主张地要求老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真可谓是唯利是图!

没想到老人竟然同意签署该遗赠抚养协议,但是保姆非但没有因此感恩,反而忘记了自己的应有职责,从此便疏于对老人的照顾。据有关报道,她不光对老人的基本生活毫不上心,连老人昏迷不醒了她也不送去医院,简直是恩将仇报的白眼狼。

受有老人恩惠,却对老人不管不顾,真可谓是忘恩负义!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老人过世以后,她竟然还不知羞耻地争夺那套房产,为此还闹翻了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如果受遗赠人没有尽心尽力地照顾遗赠人,那么其无权获得遗赠财产。因此,法院驳回了保姆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我不由得感慨一句,现在的保姆都怎么了?主人支付工资她不尽心尽力也就算了,还得寸进尺贪得无厌,前有莫焕晶纵火,今有保姆争夺主人房产。真是世风日下,让人防不胜防啊!

谢谢邀请!

秦淮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注: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二是耿某是否尽到扶养的义务。

第一、就题主所说,耿某草拟了遗赠抚养协议,但不知老郭是如何处理的。有没有确认,还是对协议的内容根本就不认可?

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遗赠人与扶养人互负权利和义务,扶养是遗赠的前提,扶养人没有尽扶养义务,其就不享有获得遗赠的权利。

耿某对照顾老人不尽心,哪怕老人昏迷了也没送去就医。显然,耿某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就题主所述,我们假设老郭对遗赠扶养协议确认了,假设该协议受法律保护,那么也因为耿某没有尽到扶养义务,而不能享受获得遗赠的权利。

所以,秦淮法院驳回耿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您好。谢谢邀请。

作为婚姻家事资深律师,陈群律师认为:

本案中,保姆的系列行为、保姆持有的“遗赠扶养协议”,有多种违法之处。

因此,她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是合法的,合理的,必然的。

这个案件,给世人以警示、以疑惑、以愧悔------

一、保姆持有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吗?

(一)我国的“遗赠”制度

1、我国的继承法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保姆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3、但是,保姆持有的遗赠扶养协议是由保姆发起、安排、组织,而非财产主人老郭。

(二)我国的“遗赠扶养”制度

1、我国的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换句话说,遗赠扶养协议,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自愿签署的附条件的赠予合同。

2、设立遗赠扶养制度的宗旨是,帮助那些需要扶养的老年人。

这样的老年人有财产,但是没有子女,或子女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简单说就是生无人养、死无人葬的老人,因而需要用财产作为对价,来换取外人在日常生活中帮助、照顾、承担生养死葬的监护责任。

(三)来看保姆设立的“遗赠扶养”关系

1、老郭需要遗赠扶养吗

(1)老郭有赡养人吗?

老郭有3个子女,且相互关系正常;

换句话说,老郭是有瞻养人的;

(2)老郭的赡养人称职吗?

他的赡养人愿意、能够、也实际履行了赡养义务;

也就是说,老郭不是鳏寡孤独需要外人扶养的人;

(3)老郭可以立遗嘱赠财产给保姆吗?

无赡养人、或赡养人不尽义务的老人,才有设立遗赠扶养关系的必要。

老郭并没有要赠财产给保姆。

2、老郭与保姆是扶养关系吗?

(1)老郭有工资、有财产、有房屋、有子女,根本无须保姆“扶养”;

(2)保姆亦无力“扶养”;

(3)保姆只是被请来照顾老郭的,是劳务关系,不是扶养关系。

(4)保姆凭什么就可以“获得”遗赠了呢?

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所以打引号;

她极有心机,几年前就背着老郭儿女请来律师给老郭代书遗嘱、作了录像;邀来保健品销售员及兼职保姆(都是保姆早就施以小恩小惠或有长期经济往来的)作见证;直接捉了老郭的手按手印!

3、代书有明显瑕疵

在遗赠扶养协议上,保姆可是费尽心机呀,可是积极主动呀,可是细心周到呀,可是准备充分呀!

然而,保姆这样的不义之人,机关算尽,终有疏漏!

尽管有律师在场,老郭的代书遗嘱却是有明显瑕疵的,录像中没有他本人的明确的遗赠的意思表示,协议上也没有老郭的签名,指纹也不是老郭自主按下,而是别人捉住老郭的手代按的。

4、遗嘱人签名,是代书遗嘱必须有的条件。

(1)缺少遗嘱人签名,这一点,是导致其无效的根本原因。

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由利害关系人作见证人,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而该份遗赠扶养协议的见证人,却是与保姆有合作关系、利害关系的保健品销售人员、兼职保姆。

二、保姆履行“扶养”义务了吗?

1、法律规定:不履行义务者,将失权

遗赠扶养协议的一个根本特征,是以财产换扶养、照顾,不扶养不照顾者,将失去接受遗产的权利。

2、平时不照顾

保姆在得到遗赠扶养协议后,基本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老郭身上大面积褥疮,显然,保姆没有尽心、尽职;

3、病时不送医、不通知

特别不应该的是,在老郭昏迷后,保姆既不自己想办法将老郭送医院,又不通知其3个子女来送医院,连个电话都不打、短信都不发,可见其多么歹毒。

要不是恰好3个子女来探望,老郭就要被这个贪婪毒辣的保姆立即送掉性命。

也许,保姆正希望老郭早一点走,她好早日拿到房产。

4、保姆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是什么?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3也规定.附义务的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这就是保姆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法律依据。

三、保姆可以要求“返还扶养费”吗?

首先,保姆到老郭家是以劳务换钱的,她没有钱“支付扶养费”;

其次,老郭有房有工资,每月六七千元的工资都由保姆保管,要说有钱,那也是她“代保管”的老郭的钱,而非她自己的;

第三,保姆未履行扶养义务,无权要求退还、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6规定.扶养人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四、子女尽责没有?

老郭的3个子女定期来探望,发现他与保姆长期服用保健品就予以制止,发现他昏迷后立即送医院抢救,这些都表明,子女们是尽到了义务的。

五、为什么保姆总是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坑害雇主?为什么保姆得以给雇主下毒、放火、“遗赠”房屋?

这是需要我们深思的。欢迎大家讨论。我也会继续观察分析这些问题,将文章发在这里或本人的头条号上。

这真是一件令人愤慨的事情,不过,最后,总算法院主持了公道,避免让恶人得逞。从这个案例中,我们有很多值得探究的内容,因为很多人搞不懂遗赠扶养协议到底是怎么回事,让一些坏人钻了空子。

首先,我们要明确遗赠扶养协议是什么。它指受抚养人(公民)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扶养人必须是继承人之外的公民或组织。

其次,遗赠也是将财产留给继承人之外的人,但是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是不同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而遗赠是遗赠人去世之时才生效。而且,遗赠没有附加条件,受遗赠人无需在死者生前负担生养死葬的义务。

第三,农村的孤寡老人很多采用这样的遗赠扶养协议,和村集体组织达成这样的协议,以保证晚年生活,和身后事的处理。这其实是我国继承法的一项创新制度,鼓励为老人养老送终的人获得相应回报。

然后,可是,本案中这个保姆却利用老人的弱点老人签署这样的协议,其行为太恶毒了。不过,如果情况属实,那么,她的这份协议的效力就不存在:第1,如果能证明保姆存在强迫或欺骗行为,导致老人签署协议,那么,该份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第2,如果能证明保姆有不履行赡养照顾老人的行为,那么,该份协议可以被撤销,保姆无权要求获得遗产。本案中,法院最终也是这么判的。

最后,针对此案,笔者有几点感触跟大家分享,第1,虽然法律上并未要求遗赠扶养协议必须公证才生效,但是,为了保护老人的权益,还是建议遗赠扶养协议最好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签署的过程真实合法。第2,除非是无子女老人,否则,还是建议子女能够经常关注老人生活,不要将所有事情都委托保姆。毕竟子女才是老人的后代,保姆只是一个职业,职业素养无法代替亲情付出。本案中,老人有子女,却让保姆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这于情理上,说不通。最后出现这样的情况,让心怀鬼胎的保姆钻了空子,子女也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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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案件,法院的审理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是被告的反诉请求展开。

2、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后15天之内上诉。

3、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需要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4、我国是二审终审制,案件的结果以二审判决书所确认的为准。一审各方当事人均不上诉的除外,一审判决书就能生效。

虽然我不是律师,但是也有些常识,法律有规定可以有遗赠,但是是有前提的,也就是说前置条件,是老人自愿且无儿女,本案显然不是老人自愿,而是保姆自以为是的个人行为。

相关的法律知识,很多专业人士已经回答了。

我们来谈谈法律知识之外的。

首先对于无儿无女的单身老人来说,养老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老龄化的趋势,这也是普遍的社会问题,

这是需要靠政府扶持,社会养老机构支持,希望国家能多扶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让孤独的老人,能更好的享受晚年。这样能有效避免社会上那些利益熏心的人。

另外说说这个保姆,这个保姆的行为是可耻的,监管部门应该打击这样的人,让她永远不能从事这个行业。也希望周围有这样情况的人,大家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这样我们的社会就和谐了。

支持南京秦淮法院驳回耿某的诉讼请求。

独居老人老郭在儿女不在身边不能照顾他的情况下,雇保姆耿某照顾自己,而耿某提出要老郭立下遗嘱,将来老郭去世后,保姆耿某便继承房产。

老郭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自愿立下书面遗嘱并经公证处公证,方为有效。

但前提是,必须保姆做好她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而她却得到遗产继承扶养协议后,便不再尽心照顾老人,当老人昏迷时,她都不去送医院就医。

她的行为完全不是为了照顾老人而得到的报酬及老人为了感激她而给她的遗产奖励。而是明显的赤裸裸的骗取他人的信任而想得到不义之财。

她没有做到扶养老人的义务,纯属骗财,心术不正,品德败坏。为了房产竞出此下策,让老人心寒。

所以,老人的房产耿某无权继承。

焦点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老人头脑是否清醒,是否出于自愿。如果保姆有法律知识,做足工夫,留下种种证据,完全可能胜诉,法律也无可奈何。

各子女,可能就因不想负赡养老人的责任,造成老人临终不得不依靠一个保姆,并签了协议,也是无奈,保姆正是利用了老人这一心理。

你说,谁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