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重庆一小伙为凑彩礼钱,竟去偷车,自称“都是因为爱情”?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谢谢邀请。我要从几方面来说这件事。1,都说女人在爱情面前,最容易被冲昏头脑,我要说的是,男人在爱情方面,不但也容易被冲昏头脑,还容易惊天动地动别人,为了心爱的人不惜舍命一搏的现象还少吗?“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不是吗?从商纣王为了博得妲己的欢心,杀孕妇鉴别腹中胎儿性别那个恶性案件以来,历史上有多少一怒为红颜而血流成河的事件。
2,又到了说说关于婚姻彩礼的问题了,这类事件国家也明令禁止,也只是起到有限的约束作用,国家约束不了大家结婚现场公布于众,即便开销大的一方内心反对,他们能起诉吗?不能,那个结果是亲家变成仇家了。为了得到心爱的人,重庆小伙茶不思,饭不想,发展到铤而走险,偷盗换取彩礼!这还不太算极端,之前的某地男子为了儿子结婚,割自己的肾卖掉后为儿子置办彩礼。这类现象造成了多少家庭的苦难,相信国家未来会拿出更有效的制裁,杜绝大面积发生,也有利于社会和谐,安定。
3,年轻就意味着不计后果和冲动。每个人都会经历过懵懂的年龄,做的畅快淋漓,后果也来的不寒而栗,之前的“我爸是李刚”,甭说坑爹,坑祖先的也不少见!国家法律对于偷盗的规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这样看待该重庆小伙,只要认真改错,鉴于他有一点特殊情况才盗窃,还是有争取宽大处理的可能。另外,各地对盗窃的数额规定不同,有的地方超过500元价值就是犯罪,有的地方超过1000元是犯罪,就要面临三月以上的拘役等处罚。
看来,爱情的代价是甜蜜和痛苦的啊!